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治的人生态度/姚建宗(6)
ignorance)。"⑻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对自身人性之恶要素与善要素的无把握、无信心,而且对自身理性之能力及知识的范围与有效性抱持怀疑态度,所进行的一种不可能是优中择优(人对何为优、何为最优是无知的)而只可能是次中择优的选择之一。由此决定了法治的人生态度明显地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法治的人生态度始终以悲观主义为基调。法治本是现实的人针对自身的本性事实,以防范人性之恶要素、控制人性之恶要素为目的的一种规范性生活方式与社会调控和社会治理手段,法治的存续自始至终都是以人对自身本性的恶的阴暗面的坦率承认、对其根本有害于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消极后果的忧虑甚至恐惧、以及克服自身本性之恶的阴暗面的消极后果的愿望为条件和内容的,因而它实际上乃是刘军宁所说的消极的政治观即防恶的政治的一种可能的实践形式。⑼承认人性之恶要素的阴暗面,表明人对自身、对自身的法治的生活的不安、焦虑或者恐惧,正因为认识到自身以及自身的生活具有如此之多的不确定性,所以,现实的人才会有对诸如法治之类的规范与制度选择并一如既往地践行。对于人的这种"焦虑"有学者做过这样的说明:"焦虑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个存在者能意识到它自己可能有的非存在。这句话可以简要表述为:焦虑是从存在的角度对非存在的认识。这句话中的'存在的',不是指关于那产生焦虑的非存在的抽象知识,而是指对于非存在是人自身存在的一部分的认识。即产生焦虑的,不是对于普遍的短暂性的认识,甚至也不是对于他人之死的体验,而是这些事件对于我们自己不得不死这一潜在意识所产生的印象。焦虑就是有限,它被体验为人自己的有限。这是人之为人的自然焦虑,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所有有生命的存在物的自然焦虑。这是对于非存在的焦虑,是对作为有限的人的有限的意识。"⑽蒂利希在这里表达的见解与哈耶克所说的人的"无知"的确有异曲同工之妙。显然,无论是"焦虑"还是"无知"都表达了人对自身阴暗面的认识、理解与接受,"由于对黑暗面的这种接受,个体不断地想起他的素质的相对性、他的存在的世俗本质及他对本能和内驱力的共同依赖;在这个过程中,他变得人道化",而且,也"正是当生活的黑暗面被接受时,新经验的可能性开始展现。"⑾借用张灏教授的见解,我们认为,法治的人生态度的悲观主义基调实际上也就是法治生活中的人的一种深深的"幽暗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⑿法治的人生态度以悲观主义为基调,表明了现实的人对待法治之下的生活所持的是一种谨慎的态度,他们始终是以一种忧虑和不安的心态来观察、认识、理解并加入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建设的,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现实的人才逐渐建立起对法治的制度性信任与信心,并清醒而理智地接受为此而不得不付出的物质与精神的双重代价。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