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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生态度/姚建宗(9)

这几个方面,乃是就法治的人生态度的主要内涵而言,并非对于法治的人生态度的全面而充分的准确概括。但它们都的确是法治的立论的核心与关注的焦点之所在。

三、法治的人生态度实际上正是人的人生态度在法治的各个层面的反映,而法治的践行又时时刻刻地在影响着人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从而影响着现实的人的人生态度。因此,法治与法治的人生态度是彼此塑造、相互共存的,它们处于一种双向的互动之中。

毫无疑问,在法治之下生活的基本上都是些具有七情六欲并且基本上是以自我需求和自我利益为优先考虑对象的世俗凡人,而法治本身也正是这些世俗凡人在其历史延续之中的生活里的一种既有意又无意、既自觉又不自觉的选择。这种选择又是人的生存与生活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人的生存与生活环境的多种因素本身也是相互作用和彼此影响的,并且它们也是在不断的演化与发展之中的。在现代社会,法律特别是法治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极其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现实的人的生活环境因素,从而影响着现实的人的生活立场、生活观念、价值主张与生活态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及其政治法律实践的广泛推行,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与人自身的关系的看法,即为典型例证。当然,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化的现实的人的生活观念与生活态度也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现实的人对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及其运作的选择与设置,进而影响到法治的人生态度。

我们认为,法治是且必须是奠基于现实的人的生活场景之中的,人们之所以选择、信奉并践行着法治,乃是由于在法治的践行过程中,人们逐渐建立起了对于法治机制的规范性的制度性信任与信心。这一信任与信心的建立不是靠外在的强力压制、威胁与推动而可真正实现并长久维持的,这一信任与信心的建立乃是因为法治机制的运作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之中得到了法治的真正关爱与庇护,其生存与生活之权利和自由通过法治机制得到最大限度的落实并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保障,使绝大多数现实的具有七情六欲的世俗凡人既得到了实"利"的优惠与生活的甜头,又对未来的生活前景抱有合理的可以预期的乐观与希望。因为作为私心颇重的一个个现实的世俗凡人,"他们的生活重心都是些个人的私事,是他们的健康、他们的家庭、他们的朋友、他们的钱包。正是这些事情使他们快乐,又让他们劳神"⒁,既然法治机制的运作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现实的需求与关爱,现实的人们焉能不对法治机制抱有信心并加以信任?这种信任与信心也十分自然地就成了现实的人们的人生态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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