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与现行法律框架的冲突与协调/毛德龙(5)
(二) AMC接收商业银行不良债权,
其本意实为避规分业限制
既然中国实行金融分业体制之大原则,并有相当积极功效,债转股制度的设计者自然不能熟视无睹,于是成立AMC接收银行不良债权,其目的之一即有规避分业限制之意图。但即使如此,仍有两点不能忽视:其一,AMC公司虽为收购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但其目的却并非通过此种收购重组手段而获利,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回收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将最终盘活之银行资产归之于银行本身。这一点在国家经贸委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意见》第一条第1项及目前相当实例得到印证。[7]在整个债转股过程中,AMC不过起到一个集中、过渡的桥梁作用,既无风险又无收益,其性质倒更类似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代理人或信托者,与商业银行自身介入企业实无稍异。以此种方法规避现行法律限制并不见得十分高明。其二,根据《意见》第五条第5项之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可自行开展债转股业务,不必成立AMC,亦不必委托他人行使,这一规定与现行分业体制直接冲突已无异议。债转股法律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分业体制的冲击与投资银行业的勃兴意义深远。
(三)分业体制的检讨与混业体制
分业体制之推行,其原因有三:其一,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大多出自广大蓄户,涉及国计民生,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业易引发金融动荡;其二,由于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问题的存在,商业银行自营证券业存在的利益冲突必然会严重危害蓄户及委托人之利益,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安全[8],其三,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大危机无疑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然而通观现代金融体制之发展趋势,混业体制正逐步取代分业体制成为世界之主流,德国一直保持综合银行制的混业模式,造就了德意志银行这一全球最大的金融霸主。英国早在1986年即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证券业务;日本则于1996年推行名为“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方案,目标于2001年前实现信贷、证券、保险全面混业经营;美国一直是分业体制的典型,也于1997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又称《格朗一利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百货公司计划。至此,传统分业体制基本已被更为先进的混业模式所取代。[9]究其原因,不外在于:第一,混业体制更符合金融业做为一般经济产业之特征,有利于促进金融竞争,促进金融服务现代化;第二,综合金融制,更有利于降低金融发展与行业成本,加速金融增长,第三,各国加剧了对国际市场的争夺,混业模式无疑更具优势;第四,目前,美欧等国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为打破分业体制创造了条件;第五,混业模式的综合金融客观上更有利于消费者之利益。入世之后的中国亦必然受综合金融潮流的冲击,在事实上,尽管分业模式乃中国之立法选择,但在法律明文禁止之外,混业经营的趋向或准备业已开始。1996年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摩根.斯担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1999年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投资银行合并;中国银行的海外全资性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可以说都是中国发展混业综合银行的尝试。1999年10月,国家为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允许证券公司用股票质押向银行贷款,这无疑在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开通了一个“输血”管道,银证兼业或实质上的兼业已成事实,中国的全能银行呼之欲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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