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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与现行法律框架的冲突与协调/毛德龙(6)
与以上中国分业模式的松动相较,AMC的成立,债转股之推行,更是在中国的业已松动的分业体制上又推了一大把。债权股打破了《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业务,不得投资于企业及非自用不动产之规定,相反,新成立的代替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AMC从事业务之广泛不来于西方的投资银行,[11]商业银行与各自联系AMC相结合,综合银行已显雏形。
(四)债转股与中国的投资银行业
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Robert.Tun认为所谓投资银行实为从事一部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本源业务为证券承销经纪,其标志性业务则为债务重组、企业并购与资产管理等。[12]从这种意义上说仅仅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中国所谓的投资银行—券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投资银行。据统计,我国券商收入来源大致分为五部分:承销股票收入、股票经纪佣金收入、保证金利差收入、股票自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利润为100%计,我国券商在企业购并、理财、重组等新型业务收入方面尚不足10%。[13]这一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落后状况。
或者有人认为,我国投资银行之所以牌目前之落后状态,其原因在于我国根本不需要投资银行。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我国的企业购并、资产重组、财务咨询从根本说正是需要有一批具有相当规模与专业水平投资银行的参与,在我国的上述业务中,由于没有专业的投资银行的介入,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一种非理性的或行政主导型状态,企业的并购重组很大程度上并非市场规律的反映,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或好大喜功的一种表现。因而企业重组后,很大一部分,并非以优带劣,而是劣者逾劣,优者变劣。目前我国国企改革正处于攻艰阶段,实行优胜劣汰、企业重组已是势在必行,特别是目前我国国企改革的重头戏—债转股,即是企业重组的一个重大举措,从国外的成功范例来看,投资银行的介入几乎是一个共同点,近邻泰国从东南亚危机中摆脱,可以说就是国外大投资银行成功动作的典型。[14]由此,可以说投资银行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也是社会分工专业化、市场化的结果。
我国的债权股改革同样也需要专业的投资银行的介入,但与其他各国经验不同的是,我国并未引入国外大投资银行参与债转股市场,而是成立了业务类似于投资银行的AMC,考察AMC的业务领域实与现代投资银行无异,倒是传统的证券承销业务不在其例,若是券商与AMC联合反能成为真正的中国的投资银行。从上面我们分析了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突破现行分业体制的轨迹来看,我国AMC的成立可以说是中国投资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我国传统投资银行向现代投资银行的转变,标志着中国的投资银行已不再局限于券商时代而是走向真正的资产业务时代。著名经济学家董辅 指出,AMC的最终出路,不应是10年后解散而应是变为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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