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姚建宗(10)
受到各位思想家观点的极大启发,同时结合我个人的思维视角、认知兴趣和理论关注之焦点,我本人在思考法治问题时所指认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乃是构成人的日常活动的全过程的背景条件与资源条件的所有因素及其组合方式的总体,也就是既从属于人又是人所从属的那些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的环境。概而言之,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包括这样一些成分:其一,自然性的物质世界,这是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展开的现实的地域空间;其二,社会的物质世界,这是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展开的现实的制度与组织空间;其三,人与社会共有的文化世界,这是由历史传统、外来文化与当前的社会文化观念共同结成的一个观念、意识和精神的世界,这个世界体现了社会的思维方式、生活态度与立场,它在深层次上对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或者制约;其四,由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的各方面的关系所构成的网络与结构空间,即关系世界。当这四个部分在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间链条中以现在(现在时形态)的时间维度而共存时,便成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
于是,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当中,在现在时间维度的某一时间点和以这一时间点为基准的沿未来方向的时间段当中,日常生活的特定化形式即为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因此,尽管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是由静态部分和动态部分组成的,但生活场景始终是动态的。在这里,人的生活与活动要素及其组合的静态形式、以及这种静态形式存在的地域空间,并不是我们所指的生活场景。吉登斯也认为"活动的场景(setting)"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地点(place)",他所谈论的在这种"场景"中发生的个人彼此之间的互相定位以及"社会互动的情景",倒与我们所理解的生活场景极为相似。(31)在这里,主体、客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文化(观念、意识及精神)、传统、习俗、规范、制度、组织、机构、权力及物质财富,语言、符号、言说、交流、理解、仪式与行动,地域空间等等,共同构成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的要素。由此看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也就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
"生活场景"涵括了现实的人的生活与活动的几乎全部内容,把"生活场景"作为法治生成与展开的现实空间,实际上是承认现实的人的生活环境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差异性,既是个体属性的,又是群体和社会属性的,同时还是国家属性的,既有传统的诸多因素又有现代性的若干内容,既是本土的创造又是移入的外来成就,既是都市的又是乡村的,既是民间的又是官方的,既是物质的规范、制度与组织的又是观念意识与精神的,既是显现的又是潜在的……,如此一来,"生活场景"便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建构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和进化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社会之应用所各自显现出来的缺陷,纠正了它们在思考中国现时的法治建设问题时对中国的社会现实这一中国法治生成与展开的背景、条件、环境与空间的误解,它把中国许多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及其背景、条件、环境与空间的简化与纯化思考作了尽可能与其本来样态的复杂性大体一致的回复与还原处理。正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构成人对法的神圣性的制度信仰的天然产床;也正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构成法治之精神与制度孕育和成长的真实根基与丰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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