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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姚建宗(12)

我之所以坚持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现实的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及其具体生活场景开始,从尊重人的生活自治开始,主要是希望把法治的种种要求、种种规范和制度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生活化和内在化,成为现实的人的真实的生活愿望与要求,从而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这种信任和耐心既是法治之精神意蕴的具体表现,又是其生成的基础。林达在谈到美国人对法的制度的信心时评论说:"美国人没有'包公'的概念,他们指望的是这个制度,指望这个制度的梳理、修补和完善。这种对于整个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关人员,甚至是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所表现的忍耐,常常使我惊诧不已。由于这种完善有一个过程,他们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他们也感到悲愤,但是,没有人因此就认为应该砸锅卖铁。"因为,"他们理解,历史的前进、制度的完善、人性的醒悟都是渐进的。对一个在人道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公众契约,对它所包含的制度、游戏规则和运作方式的尊重,是共同推进一个人道社会的基本保障。"(36)这的确令人深思。

既然人们对法的神圣信仰是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具体生活场景之中逐步建立的对规范和制度的信仰,那么,在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便不能不在思想观念和具体行动中认识并遵循这样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法治的所有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组织设置与机构建制,都必须以尊重和方便社会活动主体的日常生活为合法前提,不得以任何"正当"的理由干涉、侵扰、妨碍甚至破坏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其二,法治的实行决不是只有法律一途即可达到的,除法律之外,还需要社会生活的多重甚至所有领域的健全而完善的制度的紧密配合,概而言之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国际环境等方面。

以此为基础,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开始并长期致力于包含如下内容的法治的规范、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提炼、确立与落实,即:法律方面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义的一系列规范、制度、组织与机构的建设;政治方面实行以限制政府权力、提高政府权威及其工作效率的宪政民主制度;经济方面实行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是明晰产权,建立高效益的财产权制度;社会方面,实行以社团自治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自治制度;文化方面以多元主义为价值取向,广开言路,特别是广开社会批评的言路;道德方面以社会活动主体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为核心,培育社会活动主体的道德良知;国际方面奉行和平主义,进行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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