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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姚建宗(6)

由此看来,我们不能不承认,实际上,无论是建构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主张(所谓政府推进型法治),还是进化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主张(所谓本土资源演进型法治),都从各自的立场与视角方面曲解了中国法治建设得以展开的客观现实,都不同程度地误解了现实的中国人及其生活世界。一句话,它们在根本上忽视了中国法治建设得以进行而无法回避、更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即中国现时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三、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与本来逻辑显示,法律的存在是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前提和疆域的,法治的生成与运作必然依赖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恐怕没有人会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假如人仅仅是为了生存而活动于自然界并在彼此的求生活动中结成不同程度和范围互异的群体的话,它至今也无法超越一般的动物的层次而跃升为与生物界的猫、狗、羊、牛之类动物具有根本区别的人,当然也就不会有与一般的生物界或动物界根本有别的社会界的出现。因为人的"群体固然是由一个个人聚合而成,没有一个个人也就没有群体,这是简单易明的。但是形成了群体的个人,已经不仅是一个个生物体,他们已超出了自然演化中的生物界,进入了另一个层次,这个层次就是社会界。在这个层次里一个人不仅是生物界中的一个个生物体,或称生物人,而是一个有组织的群体里的社会成员,或称社会人。"⑾正是在由生物界上升到社会界,人才由动物变成了真正的人,人才开始了与动物根本不同的生活,人与社会的联系也才超越了动物与动物界的那种本能联系而成为一种有目的的经常的彼此塑造的互动关系。这就是说,"当人类跨越了某种智力界限之后,变得能够通过教育向他们的后代和邻人传递'知识、信仰、法律、道德、习俗'(引用爱德华·泰勒爵士经典文化定义中的项目),也能够通过学习从他们的祖先和邻人那里获得这些知识,这时,人变成了人。"⑿对此,费孝通先生作了详细的解释:"社会是经过人加工的群体。不仅不像其他动物群体那样依从生物的繁育机制吸收新的成员,也不像其他动物一样,每个人可以依它生物遗传的本能在群体里进行生活。在人的社会里,孩子须按社会规定的手续出生入世,生下来就得按社会规定相互对待的程式过日子;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待不同的对象,都得按其所处的角色,照着应有的行为模式行事。各个社会都为其成员的生活方式规定着一个谱法。为了方便作个不太完全恰当的比喻,像是一个演员在戏台上都得按指定了的角色照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表演。每一个歌手都得按谱演唱。社会上为其成员规定的行为模式,普通称为规矩,书本上也称礼制或法度。它确是人为的,不是由本能决定的;是经世世代代不断积累和修改传递下来的成规。通过上一代对下一代的教育,每个人'学而时习之'获得了他所处社会中生活的权利和生活的方式。不仅如此,如果一个社会成员不按这些规矩行事,就会受到社会的干涉、制裁,甚至剥夺掉在这个社会里继续生存下去的机会,真是生死所系。"⒀由此可见,社会的形成是在人的生活经验积累与总结之中自然发生的,而与这一过程必然相伴而生的乃是社会常规、礼俗、习惯、制度与法律等社会规矩与章程,也正是这些社会规矩与章程在维持并推动着人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所以,对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的探讨必须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开始,此即彼得·柏格所说的:"日常生活的常识、人们组织日常经验特别是社会世界的经验方式,是探究必须由之开始的背景。"⒁不仅如此,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是法律和法治存在、运行的背景,更是法律和法治存在和运行的产床与土壤、空间与环境。因此,法治的精神意蕴的养成,人们对法的神圣信仰的培育,必须也必然要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展开,必须也必然要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中进行。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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