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重新定性/方跃彪(9)
⑵本文中的侦查机关,仅指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安部门、安全部门、以及海关的缉私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不在其内。
⑶参见张智辉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二OO一年编《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第54页。
⑷查阅我国学者所著述的法理学教材,其对狭义的法律监督所下之定义均无出其右。而最具有权威性的则是我国历年来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开始的司法资格考试所使用的、由国家统一指定的考试教材,其对狭义的法律监督之定义亦是如此。
⑸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包括逮捕权、立案监督权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纠正建议权等。
⑹参见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法学》1998年第8期。
⑺在我国现阶段,人大机关的权力除外。
⑻当然,对侦查机关而言,侦查权却是其最基本的职权。
⑼本文中,审判权与司法权等同。此处作为司法权最基本权能的审判权,取其狭义之意。
⑽行政与管理,在内容上几乎是等同的。从狭义上来讲,行政即是管理。
⑾相对于审判权的绝对独立性而言,检察权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独立性与依附性的对立统一,只能体现在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中,而审判权与行政权则并无此一特征。
⑿⒀⒁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民与社会自治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逐步放权还政于民,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对某些民事、行政案件提起公益或客观之诉,也就成为必然。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其在其中仍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