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何宁湘(12)
涉及的相关问题:1、《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用“继承丧失说”。这一点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是个争论焦点,多数认为以及规定将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因此,这笔补偿对遭受精神打击、损伤的亲属均有份。而今为“继承丧失说”,那么就应当是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2、既然为“继承丧失说”,那么受害人在正常死亡下可能剩余的财产即遗产进行继承,在减去受害人本应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才可能是遗产,此时受害人的财产究竟是多少,对于多数的家庭是否有此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之巨的遗产尚是个未知数。同时,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获赔,显然属于重复赔偿的情形。3、《解释》采用的计算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显然不同的地区,同一地区的市与市、县与县会有较大差距,以2003年度深圳、北京、成都为例:
2003年度 深圳市 北京市 成都市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935.84元 13882.60元 9641.00元
为成都市的: 2.69倍 1.44倍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46.00元 6496.30元 3655.00元
为成都市的: 3.10倍 1.78倍
职工平均工资 30611.00元 24045.00元 15275.00元
为成都市的: 2.00倍 1.57倍
注:
1、表中职工平均工资,深圳市与成都市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社保局采用的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1582元。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全省范围内各级法院执行的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41.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0.00元、职工平均工资12441.00元
3、以上数据均为2003年度。
从上表可以清楚看到沿海及大城市与西部地区城市(尚未比较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城市)的差距,例如一个甘肃省的城镇居民在深圳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如果在深圳市起诉时可以得到478118.40元(23905.92元×20年=478118.40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如果在其住所地的甘肃省起诉时则只能得到133000元(6650元×20年=133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前者是后者的3.59倍,这是因为他死亡地点的不同而产生的巨大差异。其中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更大,以城市居民与农村户口身份确定赔偿金标准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农民身份的企业家遭受人身损害,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显然就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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