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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刘侨(9)
自我服务:见《村组法》第五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5】公安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
【7】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行政法论丛》,第5卷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行政法论丛》,第5卷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第38页。
【10】黄学贤,杨海坤:《新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第131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12】黄学贤,杨海坤:《新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第131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杨解君:《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47页。
【15】杨解君:《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第150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17】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6页。
【1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03页。
【19】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如村委会成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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