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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良知/姚建宗


法治与良知

姚建宗

法治的实行以社会活动主体的普遍守法为基本要求与重要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之中,社会活动主体守法的动机和理由是多种多样的,法治使自身得到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遵循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最为理想、也最为有效的方式当然是社会活动主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主动守法。欲使社会成员对法律予以自觉认同而主动守法成为可能,则必须以社会成员具备成熟的伦理与道德良知⑴为前提,并在面对法律而采取行动之时,以这种良知为内在的行为动机。可以说,健全的良知是真正的法治能够顺利地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在一个良知泯灭或者普遍缺乏基本良知的社会,真正的法治绝无立足之可能。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社会成员基本良知的培育,其意义的确不容低估。

一、良知乃是人的基本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它既是人与其生活世界联系的中介又构成人的生活世界的内容。因此,离开良知便无所谓人与人的生活,也无所谓人类社会及其历史。

良知是人所特有的,也是在人的真实的生活之中生成和发展着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若没有良知便不可能有真正的人的产生,更不可能有人类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存在。良知是现实的人的重要的人格要素之一,成为人的内在的基本属性之重要成分。对于真实的个人而言,没有良知便无法形成基本的社会人格,个人只有在良知的基础上建立起起码的社会人格,也才有可能建立并巩固其在社会秩序上的社会人格。对于社会来说,作为观念的共同体,社会的一系列基本的观念、意识和精神,都或多或少、或显或隐、或直接或间接地是以各种良知为核心要素而产生、存在并发展的;作为人的各种关系的网络与结构,社会始终是以良知为基础和底线、并以良知来连接与织就的;作为各种规范、制度、组织与机构等物质设施的组合体,其存在与实际运作,也无不是以良知为其观念与心理支撑的。

因此,良知对于人和社会的存在、对于人的现实生活及其不同层面,意义重大,也至为关键。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虽然在一些特殊的场合,良心的赞同肯定不能使软弱的人感到满足,虽然那个与心真正同在的设想的公正的旁观者的表示并非总能单独地支撑其信心,但是,在所有的场合,良心的影响和权威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后,我们才能真正看清与己有关的事情,才能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较。"⑵所以,"没有什么比人说'我将依我的良心行事'更值得夸耀了。有史以来,人们始终以正义、爱和真正的原则,反对迫使他们放弃所知与所信的各种压力。先知们就是依良心而行事的,当他们的国家腐败和不讲正义时,他们就会谴责自己的国家,并预言它的没落。苏格拉底宁死也不愿使真理遭到损害,并据此而违背良心的行事。如果没有良心的存在,人类早就陷入危险的旅程了。"正因为良心与人、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有时"良心"也的的确确被广泛地用来为人类的邪恶与暴行辨护、被作为恶行的"正当"根据与充分"理由":"中世纪的宗教法庭把有良心的人绑在火刑柱上烧死,声称这是依他们的良心而行事;当战争犯把他们的欲望权力置于他人生命之上时,他们也声称这是依他们的良心而行动。事实上,几乎任何残忍而冷酷的行为都被解释为受良心的支使"。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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