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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良知/姚建宗(10)

第五,强化政府权力有限性和法律至上性观念,以政府的守法意识为核心,培育政府的法治良知。因为"国家有了形式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这不算法治。是一个国家,姑无论他野蛮退化,他的执政者横暴专制到什么地步,他总有几条法律。国家的小百姓守法奉命,这不算法治;愈在横暴专制的国家,小百姓愈不敢不守法奉命。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的,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⒇
第六,以民主、法治和宪政为目的,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道德等广泛的社会领域,实行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改革。

总之,只要在上述努力的基础上,包括个人、社会和国家(政府)在内的广泛社会活动主体,无论是一般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是法律职业人员还是非法律职业人员,也无论是国家(政府)的组织、机构还是一般的社会团体和组织,都能各自培育并巩固起基本的道德良知,并在此基础上依其各自的社会角色而养成健全的法治良知并巩固且强化之,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就一定会有着光明的前景和未来。
而这又实实在在地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自己的"足下"做起!

注释:

(1)严格说来,"良知"和"良心"是有所区别的,但其基本含义却大致相同,因此,在日常语言甚至学术语言中,二者一般可以互换使用。我本人喜欢用"良知"一词,所表达的基本含义与"良心"相同。对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可参考何怀宏:《良心论》,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页。
(2)[英]亚当·斯密著、蒋自强等译:《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3页。
(3)埃·弗洛姆著、孙依依译:《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38页。
(4)[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5)详见埃·弗洛姆著、孙依依译:《为自己的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39页。
(6)何怀宏:《良心论》,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7-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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