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兼论相关的程序问题/齐汇(12)
基于以上理由,本案中医院方应当列为诉讼第三人,或者由原被告中一方另行起诉。民诉法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 本案中,由于医院方的过失,导致诉讼的结果有可能对医院方不利,因此医院方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但是当原告没有对法院提出请求追加当事人,法院能否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呢?笔者认为此种方式是不可取的。理由在于:法院的通知实际上是强制性的,第三人一旦参加诉讼就有可能承担实体义务,所以,在没有诉讼当事人请求的情形下,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有违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精神。
三、结语
本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人物关系也颇为简单,但是由本案所引发出来的问题却是深刻而悠远的。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应当属于民事实体法研究领域内“猜想”级的问题,其难度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的难度相当,都属于“要学得武林绝学必先挥刀自宫”的问题。 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由于笔者知识体系的缺失与浅薄,有许多地方只能触及到问题的表面,而往往无力予以深入地分析与探讨,此可谓之写作之后的一点点遗憾。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都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期间又存在着区别。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探究的是运动的万物之间永恒的规律,研究存在与意识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自然科学以假设与实验的基本研究方法,探究客观世界运动变化规律,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真理往往是唯一的,因果关系的链条也是可以无限延伸的;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更多的时候是一种利益的平衡,是一种相互制衡体系内部的无奈的妥协,其往往取决于社会现实的变化或者立法者的意图。因此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较之哲学与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和博弈性,其既要运用哲学和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又要考虑到自身所有的特异性质和价值取向。故此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自学者们着手研究以来就一直处于一种群雄逐鹿之状态,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各自的观点,在一定的范围内均可以合理地解决现实中的案例,但是至今看来还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包罗所有的案例,使得每一个案件运用此种理论均可得到公平正义的解决。王泽鉴教授颇为感慨地指出,作为侵权行为及损害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因果关系“在某种程度测度着抽象思维方法”,“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及具体案例上符合事理的判断”。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侵权法过程中关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讨论还只是一种猜想中的理论建构,我们必须在认真细致且充分的调查研究各国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经验之后,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才能最终确定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否则将遗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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