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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兼论相关的程序问题/齐汇(15)
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95页以下。
[日]高目新二郎:《最新美国民事诉讼》,东京,有斐阁1992年版,第5页。转引自张卫平:《诉讼的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Peter Murhpy.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Evidence. Financial Training Publications Limited, 2nd Ed.1985.p.89.
刑事错案例如错杀了一个犯罪嫌疑人,此人将无法复生,社会总资源量将实质的减少;民事错案无非只是甲的财产以错判的方式转移到乙的手中,这对于社会总资产而言,其实只是一种成本的转移,而并非社会净成本的减少。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第296页以下。
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95页。
邓大榜:“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探究”,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张新宝、李玲:《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9日。
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98页。
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99页以下。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此种提法见于[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一书的序言部分。本书的序言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先生所写。序言名为“证明责任:世纪之猜想”。
J.G.Fleming, The Law of Torts, at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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