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到了什么?/齐汇(6)
随后我们展开了互动式的交谈。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出庭难的问题;2、鉴定结论适用上的问题;3、为什么农民较之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喜欢用“上访”的方式来解决;4、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如何在农村地区得以开展和实现;5、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是否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念?如果违背了,那是否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违背?6、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明书的登记出现错误时,法院应当如何解决?
面对这么多的问题,你―――作为一个正在学习法律并自称喜欢关注中国问题的大学生―――应当怎样来面对挑战,又应当作出怎样的回应?面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你认为这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运作上的问题,而是具有十分广阔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原因。据你和基层法官的对话中了解到,证人的出庭率在农村实在是少得可怜,有时甚至根本没有人愿意出庭作证。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中国文化中,“和”文化占有极其显赫的地位。加之我们的社会正处在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之中,而在农村,这种前进的步伐显得更加的缓慢。证人一方面考虑到如果出庭作证,则自己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第二方面,一个村里的乡亲们,平日生活中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站出来指证他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因此抱着这种不愿意得罪对方的心理,还是不说话的好。
接着你想来谈一谈关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农村适用的问题。在和基层法官聊天的过程之中,他们都表示面对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他们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农民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而且在县基层法院的官司中真正请得起律师来代理案件的官司是少之又少。如果将所有的诉讼负担(主要包括书写法律文书、调查案件的事实、搜集相关证据、在法庭上相互询问等)都抛给当事人,势必导致案件的审理工作将无法开展,原告在诉讼中胜诉的比例将大大降低,从而会进一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农民在法院由于取证、时效等等问题吃了闭门羹之后,将自动放弃司法解决问题的路径而寻求其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这些方式中,私力救济和上访是出现得最多的两种。如果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问题,将极有可能诱发刑事犯罪,而这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农村司法救济的手段往往是农民们选择的最后救济手段 (当然这种救济是在以文明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范畴内言及),一旦这种救济被各种他们根本不适应,也不可能适应的程序与规则打破之后,他们必将选择一种最快的,也是最原始、最野蛮的救济方式来解决相互间的纠纷。当然如果不采取这种野蛮的方式,他们还可以选择上访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农民的上访可以分为诉讼后的上访和非诉上访两种。而在地方上评价一个法官处理案件水平的高低时,上访率又是一个考察的重要因素。如果由于对法官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满意而上访的次数太多,就说明法官的工作失职。法官要降低农民上访率,就必须亲自出动来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搜集相关的证据,适当的时候还要单独的会见当事人。而这样一来又破坏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法基本原则。上级机关既要求下级法院开展并实施当事人主义,搞所谓的诉讼模式改革,又要求法官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减少农民上访次数。这实在是让基层法官们感到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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