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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到了什么?/齐汇(9)
要分析这一问题,你必须先要寻找一个合理的进路。关于司法独立的问题,并且首先是一个政治学味道较重的问题,却首先是由法官们提出的,并且是伴随着一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出现而实现的。因此,一般说来法官们对这个问题不仅理应更加敏感,而且由于“鞋子合不合适脚趾头最知道”的定理,他(她)们的感受也理应更为真切。因此,选择这一进路来分析这一问题有利于从一个较为客观的角度,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思考问题,从而避免理想化模型建构判断标准中所诱发的强加于人的情形。
在访谈中他(她)们是这样说的:
你问:关于审判委员会,学界存在两种看法:1、应取消,因为影响了司法公正。2、应维持,法官规避矛盾集中,使风险分担。不知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晏庭长: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下的审判委员会必须存在。英美法系司法独立,法官可以严格依法公正判决。而我国体制下,有人认为,审判委员会是一个承担责任的机构。但我的意见有异,其职责:1、处理案件中的具体问题。2、讨论疑难案件的法律运用。
实际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需要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现有法官素质不高,仍需通过审委会讨论来使疑难案件得以公正、公平的处理。另外,其存在有利于排除党政机关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但如果单靠法官排除干扰,其力量不够。
你问:其存在是否会有负面影响?如审委会干涉法官审案?
晏庭长:如果法官作公正判决,审委会能够通过和支持。实践中审委会很少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主审法官不能把握,才需提交讨论。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审判公正合法,则不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因此,法院希望法官素质更高,提倡有能力的法官自己签发文书。
黄庭长:有很多法院已实行审判长制度。
晏庭长:调解书庭长都可以签发,其措辞文笔对于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
在你与法官(此处的法官也包括你在全国各地见到的许多基层法官)的交流过程中,他们一致――并不是几乎一致――地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他们认为:第一,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太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第二,审判委员会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了或有可能进一步起到在一个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第三,审判委员会在现行中国国情下的存在是合理的。目前中国的司法体系当中,非科班出身率还相当的高,许多法官处理一般案件的过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正如晏庭长所说,一旦遇到疑难案件,许多法官就难以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来解决实际的疑难问题。因此,当他们遇到这样的问题时经常会去请教审判委员会,并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得出一个合理的意见。第四,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现阶段条件所限,司法改革只能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作为培养法官的基本方式,以迅速提高科班出身者的比例作为改进审判质量的捷径,所以法官的年轻化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中国司法机构的特征。 如此年轻的法官队伍如何能取得民众的广泛信任将受到质疑。因此,审判委员会的保留在一定的时间维度看来,还是具有其价值的。第五个原因可能是最能体现中国本土问题的原因。为了更好的说明这种本土价值,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司法机构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司法中,真正进入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往往有、而刑事案件必定有陪审团。陪审团决定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某人有罪,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法官仅仅就法律争议作出决定。因此,陪审团分担了案件的决定权,这好像是剥夺了法官的权力,但同时也使得美国法官所要承担的决策风险分散了。在中国,初审法官垄断了对于案件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判断,由此便承担了更大的风险。那么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就在于法官可以以此来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设想一下,中国的基层法院一般都设在县城里,一个县也就几十万人,而法官们基本上都是本县城的“土著”,就算不是“土著”居民的,来了之后也难免陷入各种复杂纠结的关系网络之中。县城里几乎人人都是熟人,或熟人的熟人,更何况这些身居要职的法官们。所以一旦案件中充满了各种说客,各种难以放下的情感的时候,法官们往往陷入困境和疑惑。在学术界,面对一个问题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相互发生抵触和冲突时,有的学者提出了采取法益衡量说――难道此处采关系衡量说不成?显然,如果既要解决案件争议的问题,得出公平正义的结论,又要不得罪身边的朋友熟人,这时审判委员会就起到了屏蔽熟人的作用。因此,法官们常常会对那些说客或送礼、而又不愿意公开得罪的人说:“这个案件是要上审判委员会的,我做不了主”之类的话来予以拒绝。要是这人实在是得罪不起(比如县里的领导)那么他们会比较含蓄的说:“这个案件恐怕最后还是要看审判委员会的统一意见”,这样既使得法官们在关系网的束缚中得以解脱,又在另一个方面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看来这种制度还是具有其存在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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