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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公共话语/姚建宗(10)
从而又能保障一切偶然之物都有着一席之地;由于它们具有抽象性,所以同样也能保障一切具体之物有着一席之地。与此同时,这些条件下从公开讨论中得出的一切结论都要求具有合理性;根据这种合理性观念,从更有说服力的论证中产生出来的公众舆论要求具有一种力图集正确性和公正性于一体,并且自称道德色彩极浓的合理性。"(19)

第五,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环境之下,法治的公共话语的形成有必要特别强调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彻底打破官方话语的话语霸权或话语垄断,鼓励多元取向的、由公民个人或者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言说的民间话语的广泛传播,鼓励民间话语之间、民间话语和官方话语之间进行自由、平等、公开、开放的话语交流与言说交往;其次,弱化或者淡化社会主体的话语及其言说的政治色彩与意识形态属性,强化其个体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文色彩与法律意义;再次,强化社会主体的话语及其言说的理性因素,鼓励社会主体在话语言说中的反省思考与批判意识。

第六,在中国法治实践当中,独立而自主的法律职业阶层(由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团体和组织构成)的出现,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既与一般的官方话语有别又与一般的民间话语或者大众话语不同的独立的法律职业话语(亦可称之为法律职业"行话")的形成,对于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主旨和根本原则相一致的社会的公共话语,其积极意义实在不可低估。

总之,法治的生成与展开始终是与相应的社会公共话语的形成、传播和深入人心相伴随行的,它们既彼此依存又互相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行,不仅应当关注物质的规范、制度与组织的完善,更要特别关注建构相应的社会公共话语,并以此为载体培育社会主体健康的法治心态与法治情感、法治精神与法治的思维方式。
须知,此乃真正的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注:
(1)艾四林:《哈贝马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1页。
(2)[美]R·M·基辛著,甘华鸣、陈芳、甘黎明译:《文化·社会·个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3)[美]L·A·怀特著,沈原、黄克克、黄玲伊译:《文化的科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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