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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公共话语/姚建宗(8)

第一,整个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崇拜与"权力"取向,"政法"语词的要素结构顺序明显地表明"政"优于和先于"法",因而是"(政治)权力至上"而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是"(政治)权力的权威"而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权威",不是"(政治)权力受限"而是"法律受限"。

第二,民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实际作用普遍失望,几无信任可言,其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嘲弄讥讽与功利态度所表达的社会情感与社会心态,根本无法产生出对法治的道德的、情感的与心理的精神支撑,或者说,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的民众对法的真诚信仰不可能产生。

第三,真正的法治要求司法机关的功能消极而被动,但始终处于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并深具权威;但这些社会(公共)话语所反映的现实情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功能积极而主动,却一直处于社会政治生活的边缘地带并未进入其中心区域,因而也没有什么真正的权威可言。

第四,真正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和司法对公民基本人权全面而充分的保障被政治权力冲淡,法律和司法成为政治权力的工具和手段,法律无力承担法治所要求的"限权"与"控权"职责。

第五,这些社会(公共)话语所反映出来的对于法治或者法律的社会普遍的思维方式与逻辑,尤其是官方的思维方式与逻辑,是极其典型的军事思维方式与战争逻辑,这种军事思维方式与战争逻辑具有鲜明的激进主义色彩、傲慢的精英贵族意识;而真正的法治所极其需要的是温和的渐进改良与常人情感和常人关怀,因为只有在稳定的和平的社会环境之中真正的法治才会迈步前行,它在本质上是拒斥军事思维与战争逻辑而始终与和平思维与建设逻辑天然有缘的。

因此,我们坚持认为,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全面改造其所面对的话语环境,建构与其相适应的符合法治的原则与旨趣的社会的公共话语,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忽视、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而关键任务之一。

四、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建构相应的社会公共话语,从而为法治本身提供稳定而强大的社会情感、社会心态、道德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的综合支撑基础。

公共话语的形成乃是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在公共生活领域共同参与自由而平等的对话,在相互理解、彼此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结果,这种共识并非所有参与对话的社会主体的话语或意见的总和,而是其话语或意见中的共同性因素。因此,能否形成公共话语,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真正的对话是关键,任何主体在公共生活领域要求得到或者追求话语的霸权与统治地位,都会妨碍公共话语的形成;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在公共生活领域独立进行话语言说即独白,而不倾听、理解、容忍其他主体的话语言说,同样不会有公共话语产生。所以,就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社会公共话语建构而言,我以为需要特别强调如下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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