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责任划分与处理/何宁湘(10)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一般对未成年人的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界定为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以往的做法是通过批评、教育、帮助、自我认识等方式来使实现青少年克服其不良行为。而今社会正处在传统向现代过渡和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物质财富是大大增加了,社会的物质文明也较以往大大丰富了,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已基本获得了温饱后,除追究更丰富的物质享受外,还追究人类与动物最大的区别点,即精神需要。受国外影响追捧诸如BOBO族(即布波族。“布”,布尔乔亚(Bourgeois)+“波”,波西米亚(Bohemia))、小资族、IF族(International Freeman,国际自由族),这些“族”都具有“追求与注重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质”的特点,都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不可抵挡的影响,广泛盲目地、超家庭经济能力地追究物质的意识正悄然渗入。社会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习性,如抽烟喝酒赌博等侵蚀着学生。在校园周边,出现了“钟点房”,无数的网吧,学生早恋现象漫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少数学生的行为已大大超过“不良行为”的概括界线。对此,学校为了保证学校广大学生的利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履行其法定职责净化校园,不得不采取了比以往严厉的措施。
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案例,2004年9月1日,成都某高校发生了“情侣大学生抱吻被开除”事件,该校学生刘力(化名)和女友罗娜(化名)因在教室接吻、拥抱,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被监控录像录下。两人随后被学校该校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出于无奈将其母校告上法庭。而校方在函表述,处分决定中所称的“非法性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因此,学校认为对他们的处理是正确的。这里暂且不论该校函中的解释是否正确与适当,而学校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涉及学生行为的定义,并告知学生知晓,定义要力尽科学准确,不产生歧义,对于非常规用语的使用、定义或术语解释更要慎重。就该案而言,学校有权也有责任对“非法性行为”做出定义与做内部规定,但如果不是函告解释,而是定义与制度中,并告知全体学生,相信两学生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案也许就不会发生,自然也不会卷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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