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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实务问题探讨/陈世炎(2)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两种类型的转化型抢劫罪所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本质上的区别。批复者之所以在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非构成犯罪的行为后,在批复中规定其后实施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并且强调对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说明批复者也意识到,在针对财物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仅以一般情节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作为准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显然是不妥当的,而只有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准转化型抢劫罪。虽然批复未明确构成准转化型抢劫罪所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但据其含义,构成正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与准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两者相比应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后者的程度应远远地高于前者。司法实务中,对于一般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普遍认为是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暴力侵袭,从而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危及到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足以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伤害的实际结果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构成,那么,对于批复要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的准转化型抢劫罪而言,则必须也只有要求行为人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致使或足以致使被害人受到轻伤害或相当于轻伤害〈如致多人轻微伤等〉的结果,这样认定,才能充分体现批复规定的应有之意,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如: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持刀威胁对其抓捕的人。
三、准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达到犯罪或相当于犯罪的程度
那么,司法实务中应如何正确把握准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必须的“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对于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只有在其后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犯罪或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并适用该条文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理论依据。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理论中转化犯的一种,而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它即可以在罪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轻罪向重罪转化;也可以在非罪〈违法行为〉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根据该理论不难看出,只有在前后之不同行为中有至少有一行为达到犯罪或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适用转化犯的规定,在准转化型抢劫罪中,其先前行为为不构成犯罪之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只有在其后续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转化为准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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