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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实务问题探讨/陈世炎(3)
第二、法律依据。在我国刑法,“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往往是作为重要的定罪情节出现在条文中的〈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商标罪等〉,在个别情况下,还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出现在条文中〈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无论何种情况,“情节严重”一但在刑法中出现至少是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在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批复作为刑法的解释,其语义应与刑法相同,因此,批复既然在准转化型抢劫罪中强调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在司法实务中就应当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有而且只有这样认定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第三、实践依据。2001年2月,许多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昨天下午4时许,在本市西区某街道,发生了一起恶性抢劫案。案犯为一青年男性,系外来盲流人员,受害者为某公司女职员。案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抢,并将女青年打得满脸是血。后在附近路人的帮助下,案犯被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事后,经检查,女青年除了鼻子出血外,别无伤害,流鼻血本身连轻伤也不构成;被抢夺的财物价值不过两百余元。”电视台同时播放了公安人员讯问嫌疑人的镜头以及受害者血流满面的画面。看了这些画面和报道,相信普通观众很容易激愤,并且会产生要求司法机关严惩歹徒的共鸣。然而,案件的最终处理却事与愿违,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诉讼程序中,司法人员得出了嫌疑人无罪的结论,并且这种结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从司法办案的角度看,它完全是正确的。援引业界人士对该案的法理分析,抢夺罪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即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依照司法解释,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抢夺行为单独构成犯罪(即抢夺数额较大);二是暴力行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抢夺行为本身达到单独可以定罪程度的(即财物数额较大),即使暴力情节轻微甚至不实施暴力仅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转化为抢劫罪;虽然抢夺数额较小,但暴力情节严重的(如暴力行为致人轻伤或者多人轻微伤等),亦应转化为抢劫罪。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抢夺行为均无法转化为抢劫罪,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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