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姚建宗(8)
四、法治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所折射出来的法治的成长轨迹,乃是一条缓慢的、与人的理性和认识能力状况以及与人的智识水平相适应的渐进之路。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展开过程,就是法治审美的实践过程,即有关法治的美学标准与美学原则在法治实践中的应用过程。由于现实的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与智识水平的差异,其对法治的美学标准与美学原则之具体内容的理解是极不相同的;同样,不同的时代的人们以及同一时代处于不同社会环境与生活境况中的人们,其对法治的美学标准与美学原则之具体内容的见解也极不一致。而就现实的法治的展开与审美过程的一致性而言,它理所当然地也就是历史中的和现实中的众多层次的社会主体之审美标准彼此交锋、相互碰撞的过程,也正是在这种交锋与碰撞中彼此妥协和相互让步并形成某种审美共识的过程。"妥协是通过双方的让步而达成的对冲突的矫正。它意味着妥协双方彼此都能对另一方有所要求,并提供某种价值。它也意味着双方达成某种基本的原则,以此作为相互交往的基础",(19)在社会生活之中,妥协乃是比较普遍而正常的一种生活规则,法治的践行实际上就是在坚定地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又在各种具体的现实生活场景中适度妥协之中展开的,坚持法治基本原则与实行必要而有效的妥协之间的协调也正是法治的审美旨趣所寻求的"和谐的美"的具体表现,其所达到的和谐的程度固然与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和智识水平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时间密切相关,其过程必然是漫长的。
这一漫长的作为法治审美过程的法治展开过程,同时也是法治的审美示范与审美教育过程。作为法治的审美示范与审美教育过程,其重要任务便是在法治生活或者实践中,通过符合法治原则的审美标准与美学原则的实践训导,塑造着法治的主体人格,特别是锻造着法治主体人格的健全的心态与情感,因为正是"人创造了有意义的生活,有意义的生活涵养了人的性、情、品、格,由此便构成和显现出人性之美、人情之美、人品之美和人格之美。人的性、情、品、格'对象化'为人的生活世界,美就是人的生活,美就是人的世界"。(20)所以,从美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正是法治的审美在制约着或者推动着法治的实践及其进步的程度,法治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在全社会广泛地培育起具有高尚的法治审美意识与道德情感的法治主体,这种法治主体应当具有符合法治之审美要求的"性"、"情"、"品"、"格",其"性"、"情"、"品"、"格"之高尚、之美又具体体现为具有健康的法治的心态。难怪马尔库塞特别强调心理革命、审美革命对于社会革命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一场真正的社会革命要想获得成功,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要真正建立起来,首先要经历一场人自身的审美革命,只有通过审美状态才能进入自由",他坚信:"现实社会的革命须以心理革命为基础。只有先经过心理革命,造就出有新的感觉的人,现实社会的革命才可能完成。"刘小枫解释说,"所谓心理革命,就是本能结构(需要系统)的审美变革,感性的审美生成。"(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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