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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的产品质量法/张钢(3)

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竞争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竞争本身又存在着“背反”理论。这种“背反”体现在,一方面,市场离不开竞争,市场的维护和发展必须靠竞争来延续强化其生命力,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的竞争又会在其内部必然地产生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以及垄断,这些现象的的产生又从基础上否定了竞争,当然也否定了市场。究其原因无非是“人”(自然人、拟制人等)本质上的“自利性”。以对自己是否更有利来决定是否遵守“游戏规则”,单个的个人或企业不会其考虑整体市场的有序竞争或运行,那么这个任务就无选则地落到了国家的身上,也就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整体竞争秩序的进行维护,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现象进行规制。
市场竞争中,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受到自身营利性的驱使,有可能会产生短视行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损害他人及整个市场秩序作代价,表现为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负责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是有毒有害产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法律的规制成为必要,而着眼于此的相关部门法也就是经济法。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产品质量法也可以看出其作为经济法领地的客观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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