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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刘京柱(5)
在法学理论界,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其中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当事人一方依法存在请求权,对方则应依法承担某种义务,或者当事人双方都分别享有某种权利和应承担某种义务,而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又拒不履行义务;
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之争,对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请求法院对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确认;
3、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按给付的内容,给付之诉可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物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交付法律文书载明的特定物品。这种特定物不能用其他物品来代替。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交付具有共同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能够用度量衡计量的,并且可以相互代替的物品。行为的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⑤
本案左家沟村委提起诉讼向左朋仕主张返还公章并要求损失赔偿,从诉讼分类上讲当属给付之诉应无疑问,但尚需质疑的是该种索要公章之诉是否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和特征,公章是否“财产”,被告继续占有保管公章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损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属民事法律关系?。通过上述对给付之诉特征和按给付内容对给付之诉分类的分析,对照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标的物——公章,似乎应为特定物,即不能用其他物品来代替。但果真如此吗?公章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吗?笔者认为,就该公章本身而言,说它是特定的、独一无二的“正品”是能够成立的,但就公章的象征意义和作用而论,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象征意义和符号价值显然有别于其自身价值。关于党组织印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明确了党组织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如规定: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各种专业公司、工交、财贸、文教、卫生、体育、科研、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单位党组织的印章,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代管单位党组织制发。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刻制党组织的印章,须由制发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政治部门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指定适当的刻字单位承担党组织印章的刻制任务。承制单位或刻字者一律留样或仿制。党组织的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印模在本单位存档。党组织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机关领导人批准。二人监销。从这些规定来看,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党支部,其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亦应遵守上述中共中央办公厅的规定。如同前述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一样,党支部公章本身的价值与其象征意义上的价值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笔者对索要党支部公章同样不赞成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否则,置党的规定于不顾,另辟蹊径,弄巧成拙不说,有损党的权威则是不容忽视的。关于村民主理财章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中规定: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农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由这些规定可见,村民主理财章的加盖表征相关的农村集体财务事项经过了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认为符合本村集体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乡级人民政府的经管站等具体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作为民主理财章本身其财产价值与其象征意义上的价值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笔者同样认为索要这种章子并非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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