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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11)

在私人生活领域,法治提倡并保障个人自治,个人自主行为自主负责,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从人性立场的角度来看,这种自治原则的思维逻辑是对私人生活中的个人采取一种"先君子后小人"的以人性要素之中的"善"要素优先于"恶"要素的人性预设,在制度安排上以对个权利的保障为第一要义。

但在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生活领域,法治特别强调的是对公共权力及其运作的限制。从人性立场来看,法治强调对公共权力及其运作进行限制的思维逻辑是对公共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的个人与组织采取"先小人后君子"的以人性要素之中的"恶"要素优先于"善"要素的人性预设。对此,哲学家休谟讲得非常明确:"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公民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他认为,"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⒆何包钢认为,休谟的"普遍无赖"假定"采纳的是最坏情形的战略",即"休谟的制度安排在面临最坏的挑战时也能平安度过,换句话说,一旦出现最坏的情形,休谟的制度设计仍然能够确保制度平稳运作。"这与"最佳情形的战略"恰成对立,因为所有的人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所以休谟认为"制度设计不能排除恶的动机,也不能克服罪恶的本性,而只能控制其后果。"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一直醉心于他那智慧的哲学家国王统治国家的理想之中,当这一理想在现实中一再受挫后,柏拉图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承认了法律统治的次等合理性,对此,萨拜因评论说:"国家实行法律统治往往是对人性脆弱的一种让步"。(21)的确,在现实中,任何社会政治法律制度都不得不面对人的不变本性,对人性的基本认识以及基于这种认识而形成的人性立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创设及其实际运作效果,都不能不产生重大的实际影响。法治和宪政民主所依据的人性立场实际上是,也的确应该是一种客观的现实主义的人性立场,离开这一人性立场就不可能有法治,也不可能有宪政民主。我们必须承认,"尽管世上有恶亦有善,政治首先要承认的却是恶,因为它更多地是要与恶打交道,甚至它的主要职责便是抑制恶。任何轻视了恶之根源、恶之本性、恶之只可抑制不会根除的政治措施都将显得幼稚和轻率。"(22)而"承认我们自己的邪恶就是'善'。"(23)

于是我们说,实行法治,首先需要勇气,需要坦率地承认在公共生活特别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我们都是"无赖狡诈之徒",都具有邪恶的本性;同时,实行法治,还需要宽容,需要大度地承认在私人生活领域所有的人都是谦谦君子。因此,法治本身要求把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真正作为独立自主并能自我负责的成年人来看待,而决不允许将这样的人视为婴孩。这是法治的一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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