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5)

必须明确,这两个角度的判断都有可能是片面甚至极端的:个人完全可能从极端利己的私欲出发对人性进行善恶判断而在根本上损害人的整体(当然包括判断者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而社会也完全可能从社会的私欲(即社会中的强势集团的私欲)出发、以社会之公益名义对人性进行善恶判断,从而在根本上损害了作为个体的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发展和完善。所以,就人性之善恶而言,追求一己之私欲不一定就是人性之恶而非善,追求社会之公益也不一定就是人性之善而非恶。

因此,基于真实的人性基准线的现实的人性善恶观既非单纯的个体对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亦非单纯的社会对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而是个体的判断与社会的判断的互动与相容。也就是说,现实的人性善恶观是在兼顾作为类的人的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下个体对人性因素的判断;同时也是以个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根本前提并尊重个体之需求的情况下,社会对人的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不仅如此,这种现实的人性善恶观既体现为一种客观事实,是人性因素的内在客观属性,同时又体现为一种主观的要求,是对人性因素的价值主张和价值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人性因素的善恶观似乎颇为复杂,众口难调,各持己见,恰如张中行老先生所言:"人人都在闭门造车,甲说性善,乙说性恶,丙说性无善无恶,丁说性有善有恶,戊说生善染恶,己说性善情恶,等等"。⑹而从上述论证可知,人性就其真实的基准线而言,必有善恶之属性,"无善无恶"之中立人性其实并无"人性"意义。至于以承认人性之善恶属性为前提的所有人性见解,无论是"人性善"的主张,还是"人性恶"的学说,或者"人性兼具善恶"的各种理论,其实都是一致的和统一的,即都承认人性之要素既包含有"善"又包含有"恶","善恶"二端是人性要素不可或缺的内在属性。正如杨敬年教授(以及其他很多学者)所论证的,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即使是主张人性"善"的孟子,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性有"恶"的一面;即使是力倡人性"恶"的荀子,也并不讳言人性的"善"的表现。⑺因此,无论主张"人性善"还是"人性恶",或者主张"人性兼具善恶",它们之间并不构成矛盾、冲突和对立,只不过是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出于不同的认知兴趣和实际的目的,而对人性之"善""恶"属性在人性之中所占有的比例、以及它们各自对人的生活和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与作用,进行的估量与判断而已。因为,人性以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基准线,欲望和需要是人性的基础,也是人性的表现,即,"人的本性表现为人想做什么和能做什么。就人想做什么来说,人性表现为需要、动机、欲望、情感和激情,这些词在实质上意义是相同的。"而"在人的善的欲望中,最显著的有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即仁义礼智。这些都是人性的表现,可以说人性是善的。在人的恶的欲望中,最显著的有罗素所说的贪欲、竞争、虚荣心、权力欲,这些都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是越满足就越膨胀的。此外还有妒忌、恶意、仇恨等等。这些都是人性的表现,可以说人性是恶的。"所以,"人性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孟子说人性善,荀子说人性恶,他们并不是没有看到人性的另一面,而是为了政治上的需要(孟子提倡仁政,荀子提倡礼治),只强调各自想要强调的那一面。"至于人性善与人性恶表面上的矛盾对立与实质上的一致统一,杨敬年教授援引清代国学大家钱大昕的看法论证:"孟子言性善,是要人尽性而乐于善;荀子言性恶,是要人化性而勉于善",人性本有善恶两面,"而孟荀各得其一,立言虽殊,教人以善则一。"⑻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