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6)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人性善恶观也就是人性观或者人性论。也正是在人性善恶观的基础之上,人们把人性在现实的人与现实的社会中作不同的分布与落实,从而形成一定的人性立场,而一定的人性立场又决定着其社会制度的不同特色。
三、不同的人性立场与互异的社会制度基调
人性之善恶,是人性要素以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基准线的事实与价值之属性,是人性的具体内涵所体现出来的固有属性,我将其称为人性之深度。然而,仅仅从内涵要素上认识到人性之深度,似乎还未能全面地认识到人性。在善恶二端之人性深度之外,人性还包括了一个在社会成员即在一个个具体的人中间如何分配与持有善与恶两种人性要素的问题,我把人性之善恶要素在具体的人中间的分配与持有称为人性的广度。人性的深度与人性的广度的结合,也就是具体的人性立场。
就人性的广度而言,古往今来的人性理论及其社会政治实践表明,存在两种基本的人性善恶要素的分配模式:其一,是人性之善恶要素的平等分配,这种模式认为,所有的人都平等地持有人性的善要素与恶要素,而且善要素与恶要素在人性内涵中所占比例也大致相当,也就是说,人性之善恶要素在一个人身上是统一的;其二,是人性之善恶要素的差等分配,这种模式认为,所有的人并不是平等地持有人性的善要素与恶要素,一部分人天然地具有人性之善要素而少有甚至没有人性之恶要素,因而是大智大慧的圣人贤人,其他人则天然地只具有人性之恶要素而少有甚至没有人性之善要素,因而是愚钝鲁莽之市井草民,在这里,人性之善恶要素在一个人身上是分裂的和残缺不全的。
前已论及,由于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虽以个人本身的需求与活动为基础,但其真正的落实却必须是在个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即个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与结构──社会之中实现的,所以,对人性之善恶的看法(事实的与价值的),除了个体的人这一视角之外,还有个体的人的某种结合形式即社会这一视角。同时,我们必须清楚,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个体的自愿结合形式即社会,实际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弱点和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都无法完全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人的根本目的,因而才产生了以超越于个人和社会而以对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目的的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为目的运用公共权力的国家及其机构。所以,我所谓的人性立场包含有人性的深度和人性的广度两个向度,但在人性的深度方面,除了个体意义上的人的人性之善恶外,还有社会的人性之善恶和国家的人性之善恶;在人性的广度方面,除了个体意义上的人性善恶要素的分布外,还有社会的人性善恶要素之分布和国家的人性善恶要素之分布。正是立足于这样的人性的立场,所有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才确立起了各自的基调与独特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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