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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7)

但我们必须牢记,无论具体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与色彩如何不同,也无论作为这些制度之基座的具体的人性立场多么互异,其人性基准线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始终是不变的。也就是说,以人为基准,则所有的社会制度设施都必然具有一个终极的善的目的,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但其具体的直接现实目的却可能各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⑼同时,他还认为:"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而"以最高善为对象的科学就是政治学。"⑽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更多地是从社会制度建立、存续和追求的终极目的上而言的。因此,我更倾向于主张,所有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与色彩的不同区分主要是由其直接的现实目的决定的,而不是由其终极目的来标示的。或者说,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与色彩主要是由如何实现其共同的终极目的的具体操作方案与路径选择来决定的。于是,在古今中外的社会历史与现实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实际存在着这样两种有所区别的基本的人性立场,这些人性立场相应地也决定着具体的各具特色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设置。

首先,基于人性之广度的善恶要素差等分配的人性立场,也就是朱学勤和刘军宁所说的"至善论"人性立场而产生的"积极的政治观"及其制度设计。这种人性立场的共同点是认为人性之善恶要素在现实的人身上的分布是不平等的,但无论如何其恶要素是可以消除的,而善要素却可以发扬光大,也就是说差等的人性立场绝对相信人性内涵是可以改造和改变的。这种人性立场及其制度型构又有两个直接居于极端的对立的变体:

其一,该变体在人性立场方面,认为现实的人的人性深度之内涵即善恶要素在总体上是不平等分布的,社会中存在只具有善要素而不具有或很少具有恶要素的少数圣人贤人,其他绝大多数作为平常的凡夫俗子则只具有恶要素而不具有或很少具有善要素;由于社会是由占绝大多数的愚鲁莽夫、贩夫走卒及其活动与相互关系构成的整体,因而也是人性之恶的因素多而善的因素少;而国家(包括统治者)的目的在于抑(或除)恶扬善,故其所具有的人性之善要素多而恶要素少。以这种人性立场为根据的积极的社会政治观,希望通过少数圣人贤人为整个社会特别是为那为数众多的凡夫俗子制定礼仪法度和方圆规矩,并强制地从国家到个人广泛地推行,个人无权且无力对此提出异议或反抗,社会也不构成对这种国家强制的制度性支配与观念的强行渗透的抵抗力量。这种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乃是专制主义(包括绝对专制主义和温和的专制主义)。在人性之深度方面,这种社会政治观绝对相信圣人贤人的人性善要素及其社会示范效应,也绝对相信通过各种可行的强制方法,凡夫俗子在作为其"救星"或"领路人"的圣贤的教导下,弃恶从善,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人间(个人和社会)罪恶,建立一个由道德完美的人组成的道德理想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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