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9)
四、永恒的人性困惑与现实的法治运作
以法治为中心的宪政民主的社会制度坚持平等的人性立场,它坚信:"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并且具有平等的人性。在人性上,没有一个人比另一个多或少。"⒀这种平等的人性立场认为,人性之善恶二要素在所有人的身上都是平等分布的,不存在只具有善要素而没有恶要素的人,也不存在只具有恶要素而没有善要素的人,在人性方面,没有圣人与凡夫俗子之分别;在单个的个体的人而言,其人性之善要素与恶要素也大致是平等分布的,但其显现与活跃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由个体的人之间的活动与关系所形成的社会也是既有善的方面也有恶的方面,即既有"光明的美的"一面又有"黑暗的丑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基本上也大致平等但其实际表现出来的常态情况却似乎是"光明"大于"黑暗"、"美"大于"丑";国家是个人自愿合作建立的以维护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目的的工具,其目的当然应当是善的,但它既可以被用于行善又可以被用于作恶,而且由于国家一产生便脱离了个人并且拥有了众多的个人所给予的力量,因而轻易地就可摆脱个人并追求作为独立之存在物的私欲,因此在总体上国家是邪恶的而不是善的。但平等的人性立场认为,无论是社会的善恶还是国家的善恶都是以个体的人的人性之善恶为根据和基础的,同时也是个体的人的人性之善恶的具体表现;它还认为人性特别是其"恶"要素实际上是无法加以改造和改变的,因而切实可行的办法只能是通过"防"恶来为人性之"善"确保一个显现与活跃的空间;在人性中,"恶"要素之活跃程度远大于"善"要素,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破坏与危害也比较强烈。因此,这种平等的人性立场始终抱持对人性之"恶"的无限忧虑。
这种平等的人性立场在西方文明中体现得最为充分、也体现得最为一贯,其始基在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当上帝用双手造出的人亚当和夏娃在上帝的伊甸园中受到蛇的引诱偷吃了园中的智慧果从而能知羞耻辨美丑识善恶时,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就背叛了上帝从而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而自始祖起,所有的人从其出生时起便背负着这"原罪"。⒁因此,所有的人在人性之内涵要素上都是平等地拥有的,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上帝所造,都有灵魂,故都有其不可侵犯的尊严。另一方面,人又有与始俱来的一种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因为人性这种双面性,人变成一种可上可下,'居间性'的动物,但是所谓'可上',却有其限度,人可以得救,却永远不能变得像神那样完美无缺。这也就是说,人永远不能神化。而另一方面,人的堕落性却是无限的,随时可能的。"⒂张灏教授把这种对人性之"罪恶"的自觉意识称为"幽暗意识",即"所谓幽暗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⒃这种"幽暗意识"毫不犹豫地承认,人虽然可以在自己的努力和神的恩宠中"得救"却不可能神化,因而人世间就不可能有"完人"存在,"神是至善,人是罪恶";而"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滥成灾'。因此,权力变成一种极危险的东西。"这种幽暗意识始终相信:"道德沉沦的趋势,普遍地存在每个人的心中,不因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而有例外,就人的罪恶性而言,人人平等!"正因为如此,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阿克顿(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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