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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王鲁文(12)
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的适用须符合如下条件:
条例的反规避条款的适用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客观上有加工行为,即在第三国内,对产自特定国家的、被采取进口救济措施的货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生产或加工,从表象上看该生产或加工符合原产地改变的标准;
2、主观上有规避意图,即进行生产或加工的唯一目的在于规避进口国对产自特定国家的货物所做出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加工既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也没有其他充足的正当理由,只是为规避进口国的法律规定;
3、规避的对象是进口国针对特定国家的货物所制订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应是针对特定的原产国实施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经贸管理法规或措施,例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反规避条款是为了使有关规定切实得以贯彻实施,所以在适用时应以遵守关规定为前提,如反倾销法规中的反规避规定;
4、必须能够证实或从已有事实可以合理推断出规避的意图,即须有一定数量的相关证据支持,而不能在臆测的基础上确定;
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就可以认为发生了利用原产地改变而规避法规的行为,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或处理。
原产地规避是利用了实质性改变概念固有的一个特征,它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产地证或者伪造变造原产地证书等违法行为还是有区别的。
五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和申报

1、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为使海关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或实施其他的贸易措施,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时,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海关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单独关税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对于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原产地的预确定。
国家为正确适用税率或者实施配额、反倾销、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各类贸易措施,海关当局对进口货物都要正确确定它们的原产地。进出口经营者应正确申报货物的原产地,否则会导致货物的延迟清关、被扣、没收、被拒绝入关、罚款直至刑事惩罚。为避免以后的问题与麻烦,依据新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以及有关的当事人都可以在进口甚至交易以前向海关对拟进口的货物申请原产地的预确定。
预确定申请人应向直属海关递交书面的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为使海关能正确确定货物的关税分类和原产国,申请人应准确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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