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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王鲁文(9)
中性成分是指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含安全设施)、机器和工具以及其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既不存在于货物中也不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在实质性改变理论中,加工或处理的对象是非原产材料,中性成分只是实质性改变得以进行的手段。因此在货物原产地认定中,就没有必要考虑中性成分的原产地。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1992年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把中性成分称为“间接物质”,并作了详细规定:“间接物质,不管它起初是在哪国生产的,都将被视为一个原产的物质。间接物质一词是指这样一类物质,虽然在生产、测试或检验另一货物时被使用,但并不从物质成分上构成那个货物;或者是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被用于厂房建筑的维修保养或使生产设备得以运转。它包括下列物质:燃料、动能、工具、模子和模具;用于维修保养设备和厂房建筑的零部件和物料;在生产中使用的或用于运行其他设备或设施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物或其他物料;手套、眼镜、工作靴、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用于测试、检验货物的设备、工具和用品;催化剂和溶解剂;以及其他任何虽不在成分上构成另一货物但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被使用并且能被合理地显示出成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部分。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中,间接物质被“推定”为原产的成分,即使它是在国外生产的。
有的中性成分虽不直接构成产品的一部分,但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或发生折旧,如燃料,应按会计准则计入产品的成本中去,在以价值百分比作为原产标准时应加以考虑。

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现实中的货物有的简单有的复杂,如电脑,由显示屏、主机、鼠标等三部件组成,这三部件又可以继续分下去。那么在原产地规则中,复杂的货物应如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呢?这就需要参考协调税则(HS)。如果依据协调税则表确定税目归类时货物可被视为一个基本单位,归入到某一个税目,那么该货物就是一个合格的原产地确定单位。例如,如果一件商品是由两个以上部件构成的,但在HS表被视为一件单个商品,归入一个税目,那么在确定原产地时也应被视为一件单个商品。这是因为税目改变标准是税目为基础确定规则的,并且每件商品只有一个非优惠性原产地,所以对归入一个税目(子目)下的货物,就构成一个合格的原产地确定单位,即使是由两个以上部分组成,也只能有一个原产地。当然这一过程也涉及确定货物各部分的主或附关系,即以确定货物基本特征的部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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