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制度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赵华宝(4)
其次,取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制度。为充分保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落实,应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职能限定为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的工作即告结束,不再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书也不再由检察人员宣读而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其作用: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向原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书,并告知被申诉一方当事人针对抗诉理由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答辩意见同时送达申诉一方当事人。被申诉一方当事人针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中涉及原审证据方面提起质疑的,可以向法院提供说明或补充性证据。这样既可以有效地避免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带来的尴尬局面,又从程序上确保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进行抗辩的权利的实现。
(三)明确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级别。目前,绝大多数民事抗诉案件交由原审法院再审的做法,无疑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受到置疑,但是,如果所有民商事抗诉案件都集中于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将面临难以承受任务之重,也不利于“将矛盾消化在基层”精神的实现。而将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做法,同样也不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任何人都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为了有效地改变这一状况,应当明确抗诉民事案件以指令下级法院审理为原则,以上级法院提审为补充,再审的法院应为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对此应该由最高法院以解释形式作出一个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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