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格式《聘用合同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何宁湘(2)
1、从封面可以看到,该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都有了适用的法律,即《劳动法》,而该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显然现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写说明”1中,载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格式条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对其他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贯彻聘用合同制以用签约时,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文没有选择权,因此该《聘用合同书》不但是霸王,而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众所周知,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而“填写说明”的第1规定显然违反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及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剖析】
上面出现了“法定监护人”一项,对于需要监护的大致有三种情形:1、未成年人;2、精神病患者;3、因病或因伤生活不能自理者。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能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应当这三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该文本出现“法定监护人”的原因不明。
合同条款: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年×月×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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