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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格式《聘用合同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何宁湘(3)
  【剖析】
  1、该文本仍没有适用法律,而适用的是人事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次规定,短期为3-6年。即至少要签3年。规定合同的最少年限,虽然保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另一方面却又限制了人才或人员的流动。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的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剖析】
  条款中出现“征得乙方的同意”,成为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条款,不合适,应当为“征求乙方的意见”为宜。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剖析】
  劳动保护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条文中未适用《劳动法》,而适用的是“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即适用政府文件规定。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剖析】
  1、本条第(一)项“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是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本条第(二)项“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当明确项目,而不应笼统概括,如学校事业单位的教师,在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中,就没有加班这一说,另外事业单位的工薪报酬一般采用结构方式,故需要对此修改并标明。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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