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律文化的封建残痕/刘侨(7)
者在1792年发表的一篇评论中写道:“‘主张平权的人们’在‘特权独占的公司’里看到的是所有他们‘钟爱的共和主义原则’遭到了践踏”。
(四)婚姻家庭法:
由于美国人民绝大多数是早期西北欧迁徙者(主要是英国)的后裔,故而在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受到英国等早期殖民国家的浸染。当前美国仍保留有基督教形式的婚姻,某些州甚至将到教堂举行宗教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美国独立后南部的离婚制度十分严格,如1798年佐治亚州允许离婚的条件是在高等法院审理提出一个离婚判决后,由国会投票以2/3多数票通过后方可准予离婚。此外,美国早期的已婚妇女的单独居住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得不到保障,妇女在经济权、财产权以及选举投票权等方面依附于男子。
五、行政法与行政权力
美国行政法是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成长起来的,它的发展充满了戏剧性,也许是其早期受到挤压的缘故,其潜藏的张力发展至今已经扩展到了可怕的地步。19世纪末以前,美国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部门,行政法一出生便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市场和法院强占了其所控制的领域,而这恰恰与法国行政法领域在封建制末期的司法专横不无雷同。
久受压制的行政法及其所蕴含的行政权力一旦爆发后,便迸射出势不可挡的力量。1887年《州际商业法》的制定以及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成立,进步运动时期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发生的变化,罗斯福“新政”以“专家知识”为依据大量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到美国总统权力的恶性膨胀,无不昭示着美国的行政权力正在向权力制衡机制发出严峻的挑战。
从“切夫朗”原则即可看出美国司法权对行政权所作出的让步。在传统意义上的美国行政法中规定,联邦法院在审理状告政府部门行为的案件中,对行政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予以充分的尊重。而在1984年“切夫朗诉自然资源防护委员会”
后,美国最高法院增加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令解释亦应尊重的规则。即行政机关若按照国会法令明确规定行事,则法院无过问;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法令解释认为合理而且可被允许,则即便法院第一次碰到时不会作出这样的解释,亦应予以尊重。故而,美国行政法专家们普遍认为,切夫朗原则标志着“权力从法院转给了行政机关”。
美国的帝王般的总统制可谓是承载着封建残余物最为典型的见证。美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而美国的参众两院是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名义上虽对选民负责,但由于美国缺乏人民罢免总统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之下,选民对于总统的行为或政策,就没有表示意见的机会。总统有权任命和罢免各部部长及其他政府高级文武官员和最高法院9名法官,这些被任命者只对总统负责,国会无权监督。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实际上美国的总统就是独裁者,总统制亦即是独裁制。总统是行政组织的核心,享有最高的行政权,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可越过国会对别国不宣而战。国会只能按严格的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美国一些著名的政治学家承认说:“在他国人看来,‘这样的制度好象独裁专制,不负责任,而且很有危险’;‘因为总统不受选民代表的支配,总统在他的任期以内’,‘可以任意统治’。美国总统威尔逊亦毫不掩饰地说:“‘如果美国总统的位置落于意志坚强、不避责任、且有领袖天才的人之手,总统的权力与势力几乎并无限制。’因为‘美国总统实际上是一般公认为全世界权力最大的政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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