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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法律文化的封建残痕/刘侨(8)
此外,各州州长还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类似的权利)在那些盛行死刑的州,人们往往请求州长对死刑犯减刑。
六、刑法
美国刑法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援引英国普通法,故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英国普通法的影响。而美国刑法程序的基础则是《美国宪法》,包括构成《权利法案》的前10条修正案。然而,美国刑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美国刑事法律以自由裁量为其根本特征”,更有甚者,有观点认为,“美国刑法规则所提供的指导宽泛到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步”。也许正因为如此,美国刑法虽在名义上冠冕堂皇的制约于宪法,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更多的被“看得见的手”操纵着。
也许9•11使美国政府变得有些“神经错乱”,美国决心将世界上的所有“基地”组织恐怖分子送上美国法庭,甚至送上象征布什行政权力膨胀的特别军事法庭。在特别军事法庭上,只要2/3的陪审团成员认定被告有罪,判决就可以生效,而法官和陪审员将由美国军官担当。此外,法官有权决定哪些证据不被公开或提供给被告人,法庭更不会透露怎样得到这些证据。特别军事法庭省去了一些繁琐的规矩,审判过程更为简单,可以迅速定罪,且不允许被告提出上诉。为保障安全,法官还可以选择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作为审判地点。《纽约时报》的言论称:“这一决定是对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衡的公然挑衅。破坏了公正审讯和例行的程序,用一种粗鲁而又无法解释的系统将其取而代之。只有独裁者才会允许这种体系的存在。”该报编辑还写道,“布什先生从本质上破坏了美国司法公正的原则。”
《欧洲人权公约》的第六条规定:“任何被告都有权受到公正的审判,有权为自己辩护。欧洲很难同意让有关嫌疑人接受那种不允许旁听的审判。”而且,《欧洲人权公约》还明确规定:“不能把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尽管如此,在美国这样一个死刑几乎快销声匿迹的国度,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仍声称,一旦本•拉登被抓获并被送至美国,他仍将可能被处死。
这样看来,看似完善的美国刑法体系在真正需要得到考验的时刻却如此的脆弱,而美国宪法也显得苍白无力。在这里民主已经变味,人权已经被扼杀,剩下的或许就是那些象征着强权的“正义者们”在法庭上的咆哮。这或许是一种封建文化的复古吧!
七、司法制度
双轨制是美国司法制度最显著的特点,联邦和各州分享两套独立而互不隶属的法律系统。尽管如此,关系国家命脉的权力仍然收归于中央,如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权力归各州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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