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发的对供用电设施产权及其分界点问题的思考/唐正洪(2)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发生触电事故的输电线路原为官田村芷冲村民组8户村民架设,但是在事故发生前,乡供电所已将电表分别安装到该8户村民,且由8户村民分别向乡供电所交纳电费,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规定,乡供电所为8户村民分别安装电表并收取电费,即应视为乡供电所管理使用村民电表以外的输电线路,乡供电所对该线路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由于该输电线路管理使用人乡供电所以及线路所有权人芷冲村民组8户村民,均疏于履行对输电线路的管理维护责任,共同导致触电事故发生,乡供电所从属的万山特区供电局和芷冲村民组8户村民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本案的处理,第一种意见为多数人意见,即本案处理结果为:万山特区供电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笔者意见及法理分析
在以上两种处理意见中,毫无疑问第一种意见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规章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产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范的字面规定。但是,笔者同意其中第二种意见的处理结果,即认为万山特区供电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案件,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本案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事由或者说原则,可概括为二点:一是产权归属原则,即发生触电事故的供电设施产权人是谁,就由谁承担责任;二是因果关系原则,即根据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由其承担责任。该规定虽然是针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但是对于非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样具有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因而,对非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从上述两个方面考虑归责问题,具体地讲:一是从产权上考虑,即由产权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二是从原因力上考虑,即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非产权人承担过错责任。以下本着这一思路,从归责问题和侵权构成问题着力,分析本案供电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
1、从客观上看,供电所已实际管理和使用发生触电事故的输电线路。虽然发生触电事故的输电线路原为官田村芷冲村民组8户村民架设,但是在事故发生前,供电局的下属单位乡供电所已将电表分别安装到该8户用电户,且由8户村民各自向乡供电所交纳电费,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规定,乡供电所为8户用电户分别安装电表并分别收取电费,说明乡供电所已实际管理和使用村民电表以外的输电线路,乡供电所对该线路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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