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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语言技巧之研究/王作斌(5)
(一)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如果审判人员讲的话对方没有听清楚,那就等于没讲。这不仅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影响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时还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当对方没有听清楚自己的讲话时,就要用平稳的语调、再重复一次,直到对方听清楚了为止。
(二)讲话时以中音为主。这是音调定位问题,如同歌唱演员有男女高、中、低音之分一样。审判口语的音强问题,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常规情况下都应以中音为主。因为在常规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是在一个小厅内或一个单间里讲话,既不必大喊大叫,也不能有气无力。只要说与听或问与答的音调适中即可。
(三)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审判中的口语表达非同儿戏,它既不同一般性的行业用语,也不同于同志间的交谈用语,而是一件极为严肃的工作。正因为如此,平直调就成了审判口语的基调。平直音调能符合审判口语的郑重与庄严性的要求。
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
(四)以中等语速为主。语速适中是审判口语表达内容的需要。由于对象的年龄、文化、教养以及健康状况等不一,刑事、民事案件的性质也不一样,用过快或过慢的语速都不是常规状态下的对象所能承受的。用中等语速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既不会造成对方因过度紧张而说不清楚,也不会因为对方听不懂、或听不见而无法回答问题。但是,审判口语以中等语速为主,也不排除有时根据需要以快速或慢速表达口语。
(五)以上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审判口语,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事先有准备的。有些内容口语表达事先还准备了二套以上的表达方案。因此,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应首先按原定的计划实施。也是说,进行口语表达要以连续为主,而不必说说停停,更不能毫无准备,临时想一句说一句。当然,以连续为主的审判口语,也是有节奏的。同时,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
要想使自己口语表达的音调符合审判工作的要求,除了多掌握有关语音知识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智慧之外,还需要注意练音,以便能用发音部位变化,提高音调的纯厚、质朴的情感。练音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进行。
(一)掌握音色的四要素:音高、音长、音重、音质。
(二)经常进行默读、朗读、快读训练。
(三)采用游泳,加强深呼吸等方法,增大肺活量,以利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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