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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语言技巧之研究/王作斌(6)
(四)多唱歌,多听广播员讲话,尤其要听具有审判口语才能的人的审判口语表达。
三、口语表达的态势要得体
态,指神情动态;势,指仪表姿势。态势,在这里专指口语表达中使用的神态、动作、姿势以及相应的容貌、举止等。
审判口语的态势,不同于以手势等代替说话的“哄语”,也不同于以手势等表演出思想感情的演戏手势,更不同于平常学习、工作、生活中配合的手势及各种姿态。审判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审判人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审判人员进行审判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用不着花心思;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二)力求审慎。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而不必照顾“左邻右舍”。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三)力求自然,在审判口语中,也有要借用坐、立、头部、眼神和双手等态势语言的。如讯问时坐着多、宣判时要求站立。低头与抬头,主要是来看提纲的对方。用双手,多数与证据有关。用眼神则主要是显示力量等。但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尤其是在法庭上,不允许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
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要想自己的态势得体,就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要注意选择使用态势语言。审判口语中借用的态势语言是有选择的。在审判工作中不能将一般口语中的态势语言原封不动地搬过来使用,更不能借用诸如眼神中的含情神态等与审判工作有悖的态势语言。具体地说,在选择态势语言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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