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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人员的心理素质/张洪军(2)
四、执行人员应该有强烈的求知欲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其他应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该予以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认为对这些生效文书不加审查和研究而一概予以执行,也是错误的。首先,法律赋予执行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即对确有错误的执行根据依法提出异议,并经法定程序不予执行。其次,即使在执行根据并无任何错误的情况下,也应该考虑执行的社会效果,而从实际出发讲求方法、灵活机动地开展工作。这里就需要执行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心理学、政治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学问,例如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执行人员在细心阅读的基础上,不仅要弄清执行根据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属实,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还要弄清执行程序中每一环节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如遇法定的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如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执行异议成立,有可能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及时向院长报告,以期防错案于未然,避免由于执行措施的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五、执行人员要有策略意识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同样要高度重视政策和策略,学会采用灵活机动的方法策略执行案件。首先要有与当事人进行较量心理战略的策略思想,以深入扎实的调查工作摸清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及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在心理上制胜被执行人,迫其就范。其次要学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用不同的方法执行不同的案件,每一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同时在执行进程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因此,执行人员要认真分析每一件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尽可能适合该案件实际情况的方法执行之,切不可用一个模式的执行方法对待所有案件。
六、执行人员应具备临危不惧,处事不惊的良好心态
执行人员控制能力、应变能力来源于忠于职守的正义感,来源于无坚不摧的过硬心理素质。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执行人员遭围攻、群众性“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一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要沉着、冷静、指挥若定,以公正执法者的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讲法律、叙情理、打动民心,制服个别煽动闹事者,努力争取多数,把握工作节奏,有力有利有节地控制事态发展并达到最终目的。
七、执行人员应始终保持稳定的思想情绪
稳定的心理素质是办好每一件案件的基础,也是应当贯穿于办理案件始终的思想情绪。稳定就是稳如泰山,就不应是大起大落,起伏无常。稳定就应切戒急于求成,浮躁盲动,案件一时执行不了要坐下来研究对策,正面进攻不奏效,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强攻不下,可以“智取”。思想深处固然要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但却不可有因一时执行不了案件就非要强攻硬拼的冲动。切实避免不分对象,不加区别,任性蛮干,而人为地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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