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滑力加(3)


犯了交通肇事罪,不给被害人钱,就判处你二至三年有期徒刑。这种量刑方式,事实上已成为一些法院对被告人是判处实体刑,还是判处缓刑的量刑依据。


也正是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抱着有钱就不怕判的想法,使得其对交通法规意识淡漠。在农村更是这样。我国有一些县城,对机动车管理松散,甚至于不管理。致使三照无一照(指车牌照、驾驶执照)情况严重。


我们再分析一下,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相对较少。为什么这类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较少?


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有二:一是这类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二是依照法律规定,这类人员如果受到刑事处罚,是要被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中开除出去的。试想,有哪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肯冒这种风险?


由此可见,素质好坏只是一种原因,关键还是看有无其他严厉手段。


以我国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的人数和因此而被判处实体刑的人数相比,完全不成比例。


以笔者愚见,对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量刑过宽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重新审视对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严格掌握缓刑标准,不能不说是当务之急。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近实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只要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要判处其缓刑。


二是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光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加大对行人的教育。要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处罚。


三是要重新审视新《交法》的不完善地方,如机动车负全责问题。


在我国法律史上,从来就没有一部法律的出台,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这种争议应当说是一种好事。一方面说明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这部法律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也就是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而机动车负全责,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来就淡漠,行人对交法的不遵守尤为突出。现以行人对机动车,拿血肉和钢铁相比,笔者以为不恰当。因为当出现交通肇事罪时,受刑事责任的是人,而不是钢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人,他们当中没有强弱之分。法律素以正义、公平、公正来衡量,而不能以谁强谁弱来化分。应该说,谁遵守法律,谁就是强者。谁违反法律,谁就是弱者。法律就是要保护守法的强者,而不是违法的弱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