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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滑力加(3)


综上几点不难看出,侵占案件完全由受害人自诉,是有相当多的不便和不能。据笔者调查,对于侵占案件能否进行公诉,完全取决于当地的人民法院。因为人民法院是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公安机关对侵占案件立案侦查终结后,依法要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能否进行公诉,关键是看法院是否受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公诉。由于法院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公诉,检察机关自然也就不能接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此类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侵占报案时,一般也不会受理。有时由于一时难以分清是侵占还是盗窃,就先受理。一旦查清属于侵占行为,就有撤案问题。如果把人刑事拘留了,麻烦就更大了。就象笔者前面所讲案例一,很简单的一个案件,为什么出现了一个“迷”?这里不是公安机关无能,完全是由于现行的管辖问题造成的。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能否公诉的问题,目前各地法院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同是侵占案件,在有的地区可以公诉,有的地区则不能公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笔者以为这是由于各地方法院对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的理解有偏差形成的。


高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由以上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解释》第一条第(一)项4中确把侵占案明确规定为自诉案件。各级法院对侵占案件不受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侵占案件,告诉才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检察和法院对侵占案件也都有受理权。下面请看该《规定》在案件管辖一项中第4条的规定。


该《规定》第4条是这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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