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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滑力加(4)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侵犯通讯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笔者以为:这个《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可以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实际上已赋于公安、检察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权力。


其理由是:《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又规定对上述八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在这八类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有侵占案,但该规定第(八)项中说:“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


那么经公安机关受理和侦查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审查起诉,都要经过检察机关。岂有公安机关侦查后,再交给被害人自己起诉之理?


据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侵占案件,可以以自诉和公诉两种方式进行诉讼。


但由于侵占案刑法明确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到底走那种诉讼方式,应当由被害人自行选择,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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