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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滑力加(3)

而对其民事赔偿也大都是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这样本来可在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中解决的事情,现在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层层工序,其最终还是在法院以民事赔偿来告终,这有什么意义?
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害人报怨,反映他们早就和致害人相互达成民事协议,可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就是不撤。据我们了解,一些公安人员对此也有看法。看来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内部的规定。
第四、将轻伤害案件一律提起公诉的方式,不利于公、检、法三机关集中主要精力,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近几年来,各类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公、检、法三机关一直在人员少、任务重、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超负荷工作。而轻伤害案件一般占各类刑事案件的20左右。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再不从这类本应由被害人自行起诉的案件中解脱出来,是必影响到大、要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审判工作。
第五、公安机关介入一般轻伤害案件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当伤害案件发生后,由于一时不能判断其伤害程度是轻伤还是重伤,公安机关介入后,一般采用刑事拘留的方式.而对于无能力进行财保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方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这期间,有些办案人员常常利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这一强制措施来逼迫犯罪嫌疑人交付被害人赔偿金。犯罪嫌疑人不交钱,办案人就将已侦查终结的案件拖着不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11月10日10时,王某到同院张某家喝酒喝醉了,张某就送王某回家。到王家后,王不让张走,非要张某陪他再喝。张某不喝,王某从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捅在张某左腹部,造成张某轻伤。同年11月1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12日逮捕了王某。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轻伤害案件,根本不需要什么特别侦查手段。可公安机关直到2003年2月10日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用时3个月。检察机关和法院紧审查紧判决,最终还是造成王某实羁押时间比判决应羁押时间多了11天。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现行所采用的将轻伤害案件一律自侦自查,并全部移交检察机关公诉的方式应予改变。笔者以为,对轻伤害案件可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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