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上保护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滑力加
从立法上保护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滑力加
本文所指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案件。
笔者最近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其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公安人员在办案中,不管是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往往是不到法定期限界满不出手。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刑事案件,少则一个半月,多则三个月,甚至更长,才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公安机关办案用时过长,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用时,到法院判决时,造成被告人判决生效时实际所服刑期已超过判决应羁押刑期。这就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有时甚至是严重侵犯。如赵某某、冯某某盗窃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赵、冯二人共同作案二起,盗窃自行车5辆。价值991元。二犯罪嫌疑人于2002年8月19日被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逮捕。11月21日移送某区检察院。公安用时3个月另2天。
某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同年12月3日送市检察院,用时13天。市检察院于12月19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某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转办共用一个月。某院因公安机关没有将案中盗窃物品分别列出,无法计算所盗窃的每辆自行车的价值,于2003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第一次审查起诉用时26天。
2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将案卷再送检察机关,补查用时一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共有四人,而其中有两人的犯罪事实既同赵、冯二人不相关,又不属于本院管辖,又于3月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让其分案。检察机关二次审查用时24天。
公安机关将案卷分开后,于4月4日再次移送检察机关,用时27天。
检察机关于4月15日起诉到法院。第三次审查用时11天。
法院受案后,正赶上SARS流行时期。为防疫情,看守所不让提人。48天后,即6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
刑期自2002年8月19日起至2002年11月18日止。
即使是10天后(6月13日)判决书生效日计算,被告人已被多羁押207天!
从此案卷宗上看,两个犯罪嫌疑人早在2002年8月18日,即公安机关刚一传唤时,已经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和赃物去向。按说这样的案件一经批捕,几天内就可以移送起诉了。但由于办案人员侦查用时过长、工作失误,检察机关退补时又久拖不结,显然是造成二被告人多被羁押207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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