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李民(6)
五、代位诉讼的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必要费用不应当包括诉讼费用,这并无争议。必要费用应当为债权人为代位诉讼而多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和代位诉讼一并提起时亦如此),具体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律师费用以及误工费、差旅费等。那么这些费用应由何人承担呢?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债权人胜诉和债权人败诉。在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诉权有理由,其为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因为诉讼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引起,债务人具有过错,其理所当然地应负担这些费用。在债权人败诉时,由于其提起诉讼无正当根据,因此支出的费用应自负,不应当转嫁到债务人的头上。这些必要费用在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时,应优先从实现的债权中拨付。
注释: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463页。。
[3]韩林成、张伟:《论债权人的代位权》,载《政法论丛》2000年第一期。
[4]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三)》,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363页。
[5]王利明 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0页
[6]即使债务人不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也应当受既判力拘束,上述理由已十分充分。从既判力的角度出发,债务人为既判力所拘束,也决定了债务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是比较合适的。
[7]参见戚兆波:《谈代位权诉讼主体》。
[8]参见赵钢、刘学在:《论代位权诉讼》,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六期。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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