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法律论文资料库
>>全文
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徐显明(9)
通过上述三方面论证,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有法治之法并不必然有法治之制,并且往往有良法而无法治,这有其内在必然性;第二,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必须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要素;第三,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相同构的模式是多样的,中国作为法治后进型国家,实现两者同构的方式显然具有多模式综合性。
出处:《法学》1998年10期 17-21页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
>>
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