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陈锦良(12)
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依照《荀子·王制》“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故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吕刑)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唐律根据源于《周礼》的这一言论,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针对封建统治阶级加以特权保护使之犯罪也可逃避或减免刑罚,(在前篇汉律十类似律例已作评述,在此不再详述)。而根据隋律所订立的“十恶”则带有明显维护儒家“三纲”“五常”的色彩,“十恶”中十种罪名首先是维护君权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名,皆处以极刑,而紧随其后的便是“恶逆”“不道”“不孝”“不目”“不义”“内乱”这此针对维护“三纲”“五常”“八目”的中家族,社会伦理制度的犯罪,也都处以可至极刑的重刑。唐律针对同罪犯罪人之间亲疏血缘关系,以“五服”内外做不同的量刑,也表现其儒家礼教的封建家长制色彩。在民事立法上,其关于身份法律制度更有“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的思想划分社会等级,并按照人的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法律。大体上唐律将社会划分为特权阶层,其中有贵族阶层、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平民阶层和贱民阶层,其中贱民又分为奴婢、部曲及其他贱民。又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的方针规定了不同阶层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如良民与贱民通婚则丧失良民身份,贱民不可侵犯良民,否则苛以重罚而特权阶层可通过“八议”、“请”、“减”、“赎”、“当”制度减免刑罚,长幼之间也更依“亲亲”“尊尊”思想制订法律维护父权家长制度。在家族与家庭内部的法律则处处体现了维护父权,夫权为重的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如:唐代的婚姻制度依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婚姻程序依然有着“六礼”的浓重色彩,其中在服尊长之丧期间不可嫁娶,否则即按“十恶”中“不孝”论处,而为夫服丧期间改嫁又处犯了“十恶”中的“不义”之条,在婚姻解除上仍沿袭“七出三不去”的制度,但唐律中“义绝”情况则必须解除婚姻关系,“义绝”指“夫殴妻尊长兄妹;妻企图谋害或殴打谩骂夫尊长及缌麻(五服之一)内的亲属;夫妻双方亲属间有血仇者”;可见,唐律家庭婚姻制度仍以父权、夫权为家庭核心,妻不可有企图,而夫实施了侵害对方亲属即构成“义绝”,而即使夫妻“和平分手”妻无休书而离家仍要“徒二年”。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的法律上的权威。如“同居之内必在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自专”。其一,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其次,家长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再次家长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外置权,子孙不可有私财,也不可擅自动用财产,否则属“别籍异财”即视为“不孝”处以“徒三年”的刑罚。可见“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在唐律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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