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陈锦良(15)
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封建制的社会类型,儒思想为其所用,也投其所好,成为封建君主人治的思想工具进而“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思想本身的演变历程来说,《大学》中的“三纲”本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而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因而,我认为应以历史发展观看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本质。以“扬弃”的态度汲取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并且为已所用。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于礼,也不应完全放弃传统道德教育的作用,应以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并用,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服务。如“五常”与“八目”的思想和现实社会上“诚信”严重溃乏以至各种商业、行政行为中规避法律行为的履履发生;儒家的“学而优则仕”与“用人为贤”还是“用人为亲”的干部任用机制,都说明了传统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制化建设中的必要性,即法律体系完善化,法律制度理论化、社会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适合现实社会的一些传统道德规范)做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即以道德教育形式在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为行为指向,以法律作为行为强制规范的行为约束体系。
就现行社会主义法制来说,一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或者说是一个没有终点的不断进化过程中;而道德规范也在不断的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的改进着;法律与道德二者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不同的层面上起着不同的价值作用。在封建社会,主要是人治、礼治,而解放后也出现过不同的意识形态阶段,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大锅饭到多劳多得,从被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封锁到改革开放,再到加入WTO;不可避免,人民的意识形态以及道德价值取向也在改变,从宪法修正就可见其端倪。我们国家经历过“除四旧”、“批林批孔”的极端政治年代,不可否认儒家思想有其落后于现今社会的一面,但我认为不能因此而一味强调这一中国几千年智慧结晶就是腐朽的,那无异于因噎废食。我认为正是由于几十年来的道德教育与社会现实脱节或者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国情未能完全有机地结合而产生一套完全适合中国国情的道德指引,对儒家思想这一中国人恪守了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规范的全盘否定,而法制化进程中的不完善因素,致使现实中一些社会弊端的产生。针对这一情况,我认为有几方面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① 结合和针对儒家思想的精华部分(如仁、义、礼、智、信、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并且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形成一套新的,适合我国传统和社会现实互相有机结合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以这一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制化服务。形成一套即尊重中国传统道德习惯,又适应社会现状的价值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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