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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王志坚(3)
对审判权监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
司法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比较大,法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不佳。不加强审判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漫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
如何建立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体系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行使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必须是在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是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为此,肖扬院长提出了一个富有哲理的监督“方程式”即“监督加强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这是对监督的高度概括。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其监督职权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 应在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以免影响法院的裁判;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不能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启动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
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要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和支持。法院要正确处理领导过问的案件 或审判工作问题;对当地党委或党政领导同志从对整个工作负责的情况出发而过问所作出批示的案件,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对于其中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便作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领导根据某一方面反映的情况所发表的意见,可能有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应把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主动向领导汇报清楚,相信会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个别领导出于对本地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我们也应当认真负责地向领导明确提出,以使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得到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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